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也与证明责任原理相契合,禁止政府要求一个人非自愿地作为证人反对他自己或者提供反对他自己的证据。
从逻辑上讲,网络视听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人们的精神健康受损,也可能会给某些人的权利带来侵害,但是网络视听与网民精神健康受损或侵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对于涉及精神自由的政府干预,在宪法上则存在诸多限制。
[11] 参见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73页。因此,以防止网络视听观众的精神健康受损为目的而对网络视听进行管制,其在宪法上很难具有正当性。然而,人们的精神健康与人们所享有的诸多精神自由相比,并无绝对的优先性,何况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的播放,并不一定会致人们的精神健康处于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之中。一般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反映的是一种公民对峙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对抗权。[11]申言之,采用规制网络视听服务的提供商的方式,其在手段上虽然没有直接对网民行使网络视听的自由进行管制,但其在结果上必然会对人们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处于宪法价值体系之中心环节的信息自由(含通信自由)、文化自由、表达自由、个性自由等诸多高位阶权利构成妨碍。
[2] 针对BT类网站被封闭一事,网易科技发起过一项网络调查。这本无可厚非,毕竟网络也需要秩序,并且政府也应当基于其行政管理之职责进行管理。[14]但从《立法法》第9条和《税收征管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15]和中国的税收实践看,它被延伸到了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笔者认为,税宪法原则仅包括税法定原则和税公平原则两项。其次,经济学上的税收公平原则只是作为一种思想和理论存在,对税的相关主体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税宪法原则是宪法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又是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税法领域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就立法层面的税收税用法定而言,它要解决的是税法领域应当制定税种法,明确规定税收要素。
[2]参见莫纪宏:论宪法原则,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因此,通过税收革命形成了无代议不纳税的控制税权原则,产生了纳税人代表审议政府征收和支出税款这种经由控制立法从而达到限制政府税权的税宪法制度。
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需要。[13]GeoffreyBrennanandJanesM.Buchannan:ThePowertoTax:AnalyticalFoundationsofaFiscalConstituti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p136.[14]笔者同意我国宪法并未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观点,不赞成宪法第56条隐含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税法定原则从最初的税收法定扩展到税用法定,是税收法定和税用法定的统一体。当税收的要件得以完全满足时,税收机关就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的规定征税,既没有不征税的权力,也没有多征或减证税款的自由。
由于税收直接减少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如果不对政府征税权进行限制,将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遭到纳税人的强烈反对。执法层面的收税用税合法性是相对于立法层面的税收税用法定而言的。税收支出要素法定要求税用相关主体、支出类别及形式、支出时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正如法的基本原则的分类一样,税法基本原则按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作为税宪法原则,税公平原则强调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公平的同时,更应强调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公平。加拿大82年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确保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相对合理且彼此相当的税收水平上,提供相对合理且彼此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
税公平原则要求税应在全体人民之间平等分担和共享。它首先要解决税收负担问题,依据负担能力,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征相同的税,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征不同的税。
税法定原则之税,不仅指税收而且指税用。税宪法原则不受形式宪法和形式税法的左右,是宪法原则决定税宪法和税法,而不是税宪法和税法决定税宪法原则。时至今日,税公平原则已具有全新的内容。而且相关授益人亦应严格按照税款用途来使用税款。各家所列税法基本原则归纳起来至少有10余项之多,其中有的是税收原则而不是税法原则,有的是税法一般原则而不是税法基本原则。[16]税法定原则意味着在收税用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收税还是用税,无论是税收税用机关还是纳税人(或税受益人)均应尊重议会通过的税法的权威。
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筹集收入的议案应由众议院提出。而税公平原则作为税宪法原则,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运行环节,既强调结果公平(作为调控税法),更强调形式公平(作为一般税法)。
《税收征管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法律(宪法)产生的关系,核心是税宪法关系,反映公民财产权与国家税权的互动。
应当制定税款使用责任法,规定税款管理和使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只要议会认为条件是合理的,联邦议会就有权批准向各州提供财政拨款。
税收支出程序法定要求使用税款必先有预算,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决算等过程均必须依法进行,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税公平原则作为税宪法原则要求抛弃税法律关系是税行政关系的传统观念,要求对公民财产权与国家税权平等对待。[10][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页。菲律宾87年宪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税则应统一和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宪法原则是指那些由或应由宪法规定的、体现宪法基本原则的、贯穿税法领域的综合性的原理和准则。
[13]从我国税收税用目前面临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矛盾和冲突的情况看,我国税宪法的缺失不能不说是最重要的原因。它从形式和程序上制约税立法过程、税征收使用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但如果税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法不是良法,或制定的税法只注重纳税人程序性权利而轻视其实体权利,则纳税人权利可能得到形式上的保障而无法得到实质保障。
然而随着税对国家生活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社会保障成为国家税支出的主要方面的情形下,税用无一不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税法定包括税收法定和税用法定,税公平内涵税收公平和税用公平。
税法定原则可分为立法层面的税收税用法定和执法层面的收税用税合法性是两个方面[4]。由于税首先收税,它事关公民财产减损,因之税法定原则最初只是以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存在,法律保留也只限于收税这种侵害行为,而与用税有关的授益行为,则主要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由政府决定。仅有形式上的税法而不管税法的良善和实质,即使税法能普遍遵循,还是不能实现税法治。才能保证税收税用执法活动在税宪法范围和框架下运行,防止国家征税权和用税权被滥用,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都是为了规范国家税权,限制国家不得为非。[15]《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我国宪法56条过分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公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分享的权利、对立法机关和征税用税机关的征税权未作相应的规定,这极容易导致国家立税机关和税款征用机构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从而侵犯纳税人的财产自由和权利。
税收支出责任法定要求政府、财税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税款受益人均应依据法律来划拨、使用税款,不得随意支出调配税收款项,不得私自占用和浪费国家税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法定原则是税法中的最重要原则和帝王条款,税法定原则宪定是宪法层面对形式正义的张扬,能使国家税权得到有效约束和相互制衡。